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或者由國內傳出,實施國境衛生檢疫,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通航的港口、機場以及陸地邊境和國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簡稱國境口岸),設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依照本法規定實施傳染病檢疫、監測和衛生監督。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傳染病是指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
檢疫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傳染病。
監測傳染病,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和公布。
第四條 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準入境或者出境。具體辦法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五條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時,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須立即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時用最快的方法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郵電部門對疫情報告應當優先傳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之間的傳染病疫情通報,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第六條 在國外或者國內有檢疫傳染病大流行的時候,國務院可以下令封鎖有關的國境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
第七條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必須在最先到達的國境口岸的指定地點接受檢疫。除引航員外,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任何人不準上下交通工具,不準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具體辦法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八條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必須在最后離開的國境口岸接受檢疫。
第十條 在國境口岸發現檢疫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國境口岸有關單位和交通工具的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報告,并申請臨時檢疫。
第十一條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依據檢疫醫師提供的檢疫結果,對未染有檢疫傳染病或者已實施衛生處理的交通工具,簽發入境檢疫證或者出境檢疫證。
第十二條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檢疫傳染病染疫人必須立即將其隔離,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檢疫傳染病染疫嫌疑人應當將其留驗,留驗期限根據該傳染病的潛伏期確定。
第十三條 接受入境檢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者其他衛生處理:
如果外國交通工具的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處理,除有特殊情況外,準許該交通工具在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的監督下,立即離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
第十四條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來自疫區的、被檢疫傳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為檢疫傳染病傳播媒介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應當進行衛生檢查,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者其他衛生處理。
入境、出境的尸體、骸骨的托運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須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申報,經衛生檢查合格后,方準運進或者運出。
第十五條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入境、出境的人員實施傳染病監測,并且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六條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有權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員填寫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種傳染病的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者其他有關證件。
第十八條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根據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對國境口岸的衛生狀況和停留在國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衛生狀況實施衛生監督:
(三)監督從事食品、飲用水供應的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檢查其健康證明書;
第十九條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設立國境口岸衛生監督員,執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交給的任務。
國境口岸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有權對國境口岸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進行衛生監督和技術指導,對衛生狀況不良和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因素提出改進意見,協同有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衛生處理。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二)入境的人員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給予的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忠于職守,對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及時進行檢疫;違法失職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衛生檢疫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二十六條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實施衛生檢疫,按照國家規定收取費用。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1957年12月23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條例》同時廢止。 [2]
第一百七十八條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